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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集

飲料杯限制使用方式?

2022/6/26 0:0

說明:

(1)材質限制

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實施日期授權地方主管機關於實務管理規範各自管制期程之需提報後,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發布實施;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連鎖超級市場依據108年8月8日「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已不可使用塑膠一次用飲料杯。

(2)源頭減量

連鎖飲料店、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連鎖超級市場應提供消費者自備非一次用飲料杯優惠;消費者未自備時,得收費提供一次用飲料杯,使自備與未自備飲料杯之飲料售價具至少新臺幣五元價差,且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標示「自備飲料杯省_元」,空格內填入價差金額,每字邊長至少五公分。

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應優先擇定門市數前十大直轄市、縣(市)之門市,免費提供循環杯供消費者借用,且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標示「免費借用循環杯」,每字邊長至少五公分。每年應提供借用循環杯服務門市之比率為112年5%、113年10%、114年30%。此外,年度減量率應達112年15%、113年18%、114年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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