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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及方式

(一) 對象為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所屬機關、學校,主辦或於其辦公廳舍及校區內辦理之會議、訓練及活動。

(二) 實施方式為不提供免洗餐具、包裝水及一次用飲料杯,改提供可重複清洗餐具(如鐵盒便當)及設置飲水機或桶裝水,辦理活動以無償、租賃或押金借用方式提供重複清洗餐具。

(三) 實施日期由中央二級機關提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學校,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報,並送請環境部備查,最遲於111年12月31日前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