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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規定與成果(111年7月正式上路)

管制對象

飲料店、連鎖飲料店

飲料店、連鎖飲料店

連鎖便利商店

連鎖便利商店

連鎖速食店

連鎖速食店

連鎖超級市場

連鎖超級市場

實施方式

 

材質限制

飲料店、連鎖飲料店

飲料店

  • 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其實施日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發布實施。
  • 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連鎖超級市場,依「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規定辦理。

飲料杯自備優惠

飲料店、連鎖飲料店

連鎖飲料店

連鎖便利商店

連鎖便利商店

連鎖速食店

連鎖速食店

連鎖超級市場

連鎖超級市場

【優惠價差、標示】

  • 應提供消費者自備非一次用飲料杯優惠;消費者未自備者,得收費提供一次用飲料杯。自備與未自備飲料杯之飲料售價應至少新臺幣5元(含)以上價差
  • 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標示「自備飲料杯省_元」,空格內填入價差金額,每字邊長至少5公分。

循環杯借用服務

連鎖便利商店

連鎖便利商店

連鎖速食店

連鎖速食店

【優先擇定門市數前10大縣市辦理】

  • 免費提供循環杯供消費者借用,並得收取押金,其押金須於消費者歸還循環杯時退還。
  • 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標示「免費借用循環杯」,每字邊長至少5公分,並於品牌官網公布提供循環杯服務之門市資訊。
  • 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起,所提供循環杯之杯蓋,應可重複清洗。

【提供免費借用循環杯服務之門市】

  • 【供應門市比率】擇定之門市數占同連鎖品牌販售現場裝填飲料總門市數,應逐年達成以下比率:
    1. 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少5%。
    2. 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少10%。
    3. 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少30%。
    供應門市比率
  • 【供應門市減量率】擇定之門市應減少一次用飲料杯使用量,其年度減量率應逐年達成以下目標:
    1. 中華民國112年,年度減量率至少15%。
    2. 中華民國113年,年度減量率至少18%。
    3. 中華民國114年,年度減量率至少25%。
    供應門市減量率

管制成果

根據100年調查結果,國內一次用飲料杯使用量每年約15億個,經110年調查結果,飲料店、便利商店、速食店、超級市場及有店面餐飲業等行業別一次用飲料杯使用量每年約40億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