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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及實施方式

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及該機關所屬之機關、學校,由中央二級機關提報實施日期,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學校,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報實施日期,並送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備查,最遲於111年12月31日前實施。

註: 
1.會議包括研討會、說明會、公聽會、研商會、國際會議…等會議。
2.訓練包括講習、研習、進修、培訓…等訓練。
3.活動包括慶典、典禮、嘉年華、園遊會、展覽、節慶活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