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違反規定輸入水銀體溫計,可能有下列數種情形,其分別的處分如下:
(1)未取得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者,因涉及刑事法律處罰,將由行政院衛生署依權責處分。
(2)至於下列情形者,則處以新臺幣6~30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a.移請衛生署依刑事法律處罰結果為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
b.未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執照者。
c.於97年3月26日以後才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輸入許可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