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環境管理署
於97年3月26日前已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水銀體溫計輸入許可證明文件之業者,得於該證件有效期限內輸入之水銀體溫計,證件最長有效期限為100年4月21日止;其餘業者均自97年7月1日起,禁止輸入水銀體溫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