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一(四)之醫療機構,係指依醫療法規定,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而護理之家及作月子中心係依護理人員法及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立之護理機構,並非屬公告事項一(四)之醫療機構;另公告事項三規定,自97年7月1日至100年6月30日,販賣業者僅得販售水銀體溫計與醫療機構,故97年7月1日起,作月子中心、護理之家等機構,將無法於市面上採購取得水銀體溫計,惟現存於機構內之產品,仍得以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