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一(四)之醫療機構,係指依醫療法規定,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而老人安養中心及養老院係依老人福利法及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老人福利機構,並非屬公告事項一(四)之醫療機構,97年7月1日前仍可洽販賣業購買取得水銀體溫計,但自97年7月1日起,販賣業者不得販售水銀體溫計與上述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