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1)本署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授權,對物品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得予以公告禁用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
(2)本署不鼓勵使用各種一次用產品(如購物用塑膠袋),但購物用塑膠袋並非完全無使用需求,故本署籲請民眾能養成「自備、重複、少用」的生活習慣,減少資源浪費。
(3)針對購物用塑膠袋係為由使用場所之業者所提供或販售之物(商)品,其大小、厚薄、材質成分、用途等均不一,且非由政府單位統一製作(如專用垃圾袋),故訂定售價有踰越母法授權與圖利廠商之疑慮。
(4)另基於憲法所揭櫫之租稅法定原則與大法官釋字第426號解釋所揭櫫之特別公課法定原則(特別公課之性質雖與稅捐有異,惟特別公課既係對義務人課予繳納金錢之負擔,故其徵收目的、對象、用途應由法律予以規定),目前廢清法第21條雖明定得限制販賣或使用,然並無得收取販賣部分所得或間接向使用者收取費用之授權依據。
(5)以國內菸品之健康福利捐為例,其係於菸害防制法(母法)第4條明定,係由衛福部及財政部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評估金額,認有調高必要時,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查通過。顯示涉及民眾權益時,須有較嚴謹之法律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