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措施
1.管制對象得以提供容量大於180ml的液態盥洗及保養用品,並搭配固定式、壁掛式等方式提供。
2.管制對象得以以下列方式提供個人衛生用品:
(1)請消費者至櫃檯向業者索取。
(2)以自動販賣機販售。
(3)於營業場所內明顯處標示各項個人衛生用品之價格,以供消費者於有需求時選購。
3.於公告生效前,管制對象得採行下列措施,引導消費者自備個人衛生用品:
(1)提供價差或經濟誘因措施,包含現金折價、餐券、優惠券、贈送禮品或紅利集點等方式。
(2)於官方網站、訂房平台或營業場所等明顯處公布法規規定之作法及價差或經濟誘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