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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作法

歐盟

1994《歐盟包裝指令(94/62/EC)》對包裝三項基本要求事項:

  1. 包裝的製造方式應使得其體積與重量,在足夠維持被包裝產品之安全、衛生程度與消費者接受度下,得以限制到最小的適合數量。
  2. 包裝的毒性與危害性物質含量,應使得包裝在使用壽命終結之後,對於環境具有最小衝擊。
  3. 包裝物應適合被進行材料再循環利用、能源回收、堆肥處理或再利用。
歐盟
南韓

1993《產品包裝材質/包裝方法相關基準等相關規則》

  1. 限制過度包裝:針對食品、化粧品等12類的商品,限制其包裝空間比例(禮品類25%以下)與包裝層數(禮品類2層以內)。
  2. 抑制商品之再包裝行為:在10坪以上之賣場,只要消費者未要求,應避免對已包裝之商品再行包裝銷售。
  3. 限制使用塑膠包裝材料,禁用發泡聚苯乙烯及PVC塗佈、疊合及塑膠膜包裝。
  4. 勸導生產可重複裝填(Refill)產品獎勵生產可減少包裝廢棄物的重複裝填產品。
南韓
美國
  1. 紐約州:制訂回收相關法規,並規定各類物質回收百分比(包括包裝),並清楚規定回收標示分為三類;依序為可回收、應回收及可再利用。
  2. 奧瑞岡州:推動包裝廢棄物預防計畫(Business Packaging Waste Prevention Project, BPWP計畫)。
  3. 康乃迪克州:規定包裝塑料部分之標示位置及大小,以方便回收。提供塑膠袋的地方同時需提供紙袋,讓消費者選擇。除了製造商可提供回收外,禁止使用含聚乙烯之包裝材料。
  4. 加州:訂定硬塑膠包裝容器法(California's Rigid Plastic Packaging Container Law, RPPC):產品包裝須使用回收材料25%,若容器包材主要是PET材質者,回收材料使用比例須達55%、純原料使用比例須減少10%、容器須能重複使用等。
  5. 威斯康辛州:訂定硬塑膠包裝容器法(Wisconsin’s Rigid Plastic Packaging Container Law, RPPC)。
美國
日本

2000《容器包裝循環再利用法》基本方針:

  1. 容器包裝廢棄物應依性質進行分類回收及再生。
  2. 應訂定減少容器包裝廢棄物產生規劃。
  3. 容器包裝廢棄物之回收再利用應因地制宜。
  4. 應依容器包裝廢棄物種類訂定促進容器包裝廢棄物再生規劃。
  5. 協調各相關單位以利包裝容器進行。
  6. 應全面推廣容器包裝廢棄物回收再利用觀念。
  7. 其他促進容器包裝廢棄物事項。
日本